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县运输管理所(下称沭阳运管所)因与被上诉人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沭阳运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孔**、宋**,被上诉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沭阳运管所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章**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沭阳运管所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章**自愿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沭阳县运输管理所撤回上诉;
二、准许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沭阳运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