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邦诉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11月20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因泗阳县**民委员会、刘**、朱**、朱**、朱**、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