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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葛**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葛*英诉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沭阳县住建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12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6日、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被告沭阳县住建局委托代理人孙**、高中新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尚**、高中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葛*英经本院合法传唤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12月22日向二原告邮寄送达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二原告于12月23日签收上述材料,但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不能到庭的正当事由。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再次向二原告邮寄送达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二原告于2015年1月9日拒绝签收上述材料,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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