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沭阳县人社局),以被申请人沭阳**啡店(下称尚品咖啡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沭人社察罚字(2014)第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县人社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县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沭人社察罚字(2014)第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