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沭阳县尚品咖啡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沭阳县人社局),以被申请人沭阳**啡店(下称尚品咖啡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沭人社察罚字(2014)第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县人社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县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沭人社察罚字(2014)第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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