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曹**、万新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宿豫计征决字20141062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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