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沭阳冠**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1月21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因郭**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与第三人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沭阳冠**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冠**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