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泗阳县**理委员会、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泗阳县**理委员会、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月6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理委员会、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