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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济开发区申拾农村**限公司与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申拾农村**限公司(下称申**司)不服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泗洪县住建局)抵押权注销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于1月3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第三人江苏奥**限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住建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拾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申拾农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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