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宿豫卫计委)以被申请人王**、刘**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委作出的宿豫计征决字(2014)106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宿豫卫计委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豫卫计委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宿豫计征决字(2014)106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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