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沭阳县沂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沂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沂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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