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泗洪县朱**人民政府(下称朱**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8日向朱**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