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沭**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沭阳**担保公司撤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沭阳**担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沭**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