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财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张*与沭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沭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沭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伏**与泗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泗阳县**服务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沭阳县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沭阳县**育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沭阳县**育委员会申请华广和、周*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李**与沭阳县西圩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