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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限公司与泗洪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财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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