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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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