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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与泗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伏守勤诉被告泗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伏守勤于2015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伏**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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