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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泗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泗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8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于同年8月18日提交答辩状、证据副本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过阅卷和询问原告审查认为,原告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对邸同曹诈骗和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隐匿伪造档案予以刑事立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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