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梁**不服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梁**的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梁**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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