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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杭州**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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