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字(2013)第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胡*、周*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272520元及滞纳金1090.08元,合计273610.08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计生征字(2013)第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胡*、周*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计生征字(2013)第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