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萧计生征字(2015)第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