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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金花(户与杭州市**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以下简称“萧**分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萧土资裁字〔2014〕第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查明

经查:城**东湘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9]—0435、A[2010]—0003号批准土地征收,因该建设需要,拆迁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厢街道”)在城**东湘社区实施房屋拆迁,其按规定领取了萧**拆许字(2010)第0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10年5月10日经审核通过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方案》,并登报公告,后依法延长拆迁期限。又经东湘社区居民(社员)代表大会投票确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杭州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司”)实施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工作,本次拆迁许可范围为东至杭州乐园,西至风情大道,南至奥兰多小镇,北至童家桥河,征(使)用土地面积为553897平方米。

被申请人(被拆迁人)方金花(户)位于萧山**道东湘社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户籍信息为1人,即户主方金花,系征地农转非。次子戚**,东湘社区非农业集体户口;二儿媳王**,东湘社区8组29户,系征地农转非;次孙*斐钖,东湘社区8组29户,系农业户口。因被申请人方金花次子戚**不符合1997年以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条件,且已被国有企业录用,其子戚斐钖不能按独生子女计算安置面积,故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高层240平方米。根据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安置地点为城厢街道东湘社区,搬迁期限为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11月16日,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腾房之日起24个月,按规定给付过渡补助费。2012年11月1日,经震**司评估,方金花(户)在萧山**道东湘社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530638.73元(包括装修),并于同年11月8日将《估价报告》送达给方金花(户)。2014年4月8日,震**司又进行了复核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多次协商,被拆迁人以对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及安置政策有争议为由拒绝签约,双方未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申请**土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人于同年2月27日受理裁决申请,并于同日向被拆迁人方金花(户)送达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调解会通知书》。申请人于同年3月11日组织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内的相关各方召开调解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在催促期限内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土分局于同年4月11日作出了萧**裁字[2014]第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拆迁人)城厢街道对被申请人[被拆迁人方金花(户)]房屋拆迁应当按照震元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金额530638.73元进行补偿。2.被申请人(被拆迁人)的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安置地点为城厢街道东湘社区,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3.被申请人(被拆迁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腾房之日起24个月,临时过渡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共计38400元整;搬家补助费标准为一次性每人300元,共计1200元整。以上总计570238.73元。

申请**土分局于2014年4月11日将上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服,于同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2014)杭萧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搬迁催告通知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裁决决定。申请**土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拆迁人方金花(户)临时安置房落实在城厢街道新桥园6幢2单元402室,安置面积75.90平方米;2014年9月25日拆迁人城厢街道将拆迁补偿款570238.73元提存于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金花(户)对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萧**裁字[2014]第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杭萧行初字第48号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申请人萧**分局申请执行该行政裁决,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并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作出的萧土资裁字〔2014〕第2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即要求被申请人方金花(户)将座落在萧山**道东湘社区的房屋进行搬迁并交付拆除,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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