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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孙*兴诉被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被起诉人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利用等方面侵犯权利。故诉请判令:1、被起诉人2014年被杭黄铁路征用孙家田主土地的赔偿款、生活安置费等至今未支付,应该就被征土地向村民公开交代;2、被起诉人把孙家自然村的30多亩人口田,平白无故给陆**安置区块,村与村经济单独核算,立即退耕还田主种粮土地承包权;3、被起诉人把20余亩抛荒做堆土,应立即恢复耕种,交出堆土账目,还于民意;4、被起诉人在2013年把村庵门前畈西15亩土地堆满建筑垃圾1米之高,必须清除还民承包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根据你起诉状上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你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很多村民的权益,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你作为原告只能对侵害自身特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起诉,无权就他人利益提起诉讼,故请对起诉状予以补正;……根据一案一诉原则,一次起诉只能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请对诉讼请求予以梳理。”同时要求孙**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上述材料。孙**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告知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提交了户主为孙**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但未在十五日内补正诉状。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起诉人将多个行为一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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