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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与杭州市**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不服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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