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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行政强制并要求赔偿一案,本院(2015)杭萧行赔初字第7号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与上述案件基本一致,本案系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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