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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俞**、俞**、俞**、张**被起诉人萧山区楼塔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楼塔**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岩上村)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村帐面反映为25808元,乃是萧山与富阳两地县级政府修补历史老路徐**协商作为的款项。而经楼塔辖区几个村翻越大黄岭去富阳这条路为徐樟线,将徐**、徐樟线与2001年03省道拓宽国家建设用地工程等同起来混为一谈,令人生疑。2012年1月至10月帐面入数为818589.40元。萧山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1]第957号明确岩上村的征地面积为3.8818公顷(3.8818公顷为58.227亩,乘以青苗费每亩20243元,为1178689元),上述因果关系,起诉人无法列举具体数额清单,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对方举证。2002年岩上村只有书记俞**、支委张**、出纳俞**三人,2003年期间起诉人等62户利害关系人上访镇政府,知道了镇与村于2002年4月12日订立的协议书,起诉人认为这侵犯了集体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明显倒置,属于违法。2015年5月起诉人上访区国土资源局,拿到了2002年4月17日盖印的[2001]第957号文件(该文件是2001年12月31日),还有一张萧山区人民政府[2001]第34号征用岩下村集体土地3.8818公顷的文件。03省道经岩门村到岩上村,根本没有涉及岩下村的土地,这是事实,但3.8818公顷土地却“种”在03省道上岩上段中。为保护财产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被起诉人2002年4月12日与岩上村所签的协议书;2、责令被起诉人支付法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在2003年即知道了2002年4月12日签订协议一事,现来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本院不予立案。关于行政赔偿,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中起诉人的赔偿主张也已超过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俞**、俞**、俞**、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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