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以经协调,该公司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