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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杭州青**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以经协调,该公司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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