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姚市人民政府与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不服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余征补[2014]第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标的已失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余*补撤(2015)1号《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