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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奉化市教育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XX不服被告奉**育局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奉教(2013)52号《关于核准同意周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因奉化**术学校、周XX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追加奉化**术学校周XX为本案第三人。因宁波**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了原告毛XX诉被告单XX、沈XX、奉化**术学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71号),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原告向本院申请暂时撤诉,待(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71号案审结后再次起诉。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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