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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因另行起诉,现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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