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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另行提起诉讼,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另行提起诉讼,现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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