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蔡**与被告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因与被告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