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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茂员与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法定代表人邢**及委托代理人杨宇艇、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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