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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象山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福诉被告象山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本案的处理和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被告象山县规划局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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