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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茂员与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因其未进行行政前置程序,故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因其未进行行政前置程序,现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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