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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源局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象土罚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朱**于2008年12月批准原拆原建,批准用地面积50平方米,经测量,朱**户总用地面积为138.63平方米,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超出批准用地面积88.63平方米,该土地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88.63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人民币每平方米10元计886元。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承诺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罚款886元,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内容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象土罚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宁波**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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