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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分局与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象山分局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甬象定工商处(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史**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起在象山县新桥镇黄公岙村沙坑路81号擅自从事经营中餐服务。截止被查获,因被执行人未记账,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象山分局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史**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又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象山分局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史**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象山分局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甬象定工商处(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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