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虞百行、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翁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10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征收被执行人虞百行、金*社会抚养费152752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15年7月6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乐翁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108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1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的义务。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乐翁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108号行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