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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8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兰**、麻**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729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90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27290元。2013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根据证据材料认定,本案两被执行人登记结婚后生育第一胎女孩,而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未经审批生育第一胎为由,对两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温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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