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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4)133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潘**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缴纳罚款1974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被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8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责令潘**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村**组织,面积为1316平方米;二、限潘**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潘**处罚款人民币19740元。2013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的违法建筑系永嘉禅寺用房,属佛事修行场所,申请执行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违法建筑系潘**个人所为,故该行政决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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