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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永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平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及委托代理人朱**、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公开政府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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