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0)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17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李**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112平方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4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17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9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李**:一、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12平方米;二、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村**组织,占地面积112平方米。2013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源局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1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为112平方米,由永嘉**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