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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2)10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柯**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1528平方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日作出永土资罚(20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柯**:一、将非法占用面积为1528平方米的土地退还原村**组织;二、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528平方米林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罚款6560元。2012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仅缴纳罚款6560元,至今未履行拆除非法占用林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源局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1528平方米),由永嘉**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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