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卢**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方秒与申请人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申请人许方秒在申请人卢**承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藏酒洞工程2号库2段约70米处掘进作业时,被一块方形石块从库顶掉下砸伤,经治疗,许方秒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社保局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但尚未作劳动能力鉴定。现申请人双方一致同意按工伤七级的标准对许方秒进行赔偿。双方在苍南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许**在发生工伤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由卢**全数承担,许**自行承担今后的医疗费用以及伤情治疗后果,卢**今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二、卢**赔偿许方秒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合计405800元,其中扣除52000元(2013年至今许方秒向卢**借款67000元,另医药费用及差旅费许方秒自付15000元)后,其余353800元于2014年11月5日一次性付清,付清赔偿款后,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许**应无条件配合卢**到广西壮**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有关手续,凡是理赔所有赔偿金均归卢**所有,与许**无涉,双方同意在上述第二项赔偿款中暂扣30000元作为押金待保险手续办妥后(限卢**最迟在六个月内办妥)由卢**返还给许**;

四、本协议签订后,许方秒配合卢**参加劳动能力评定,不论伤残等级为几级,双方都不得再要求对方补偿。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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