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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与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秀洲卫医罚字[201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何*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未取得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小木桥42号—36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12月起至2014年10月9日,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小木桥42号—36实施诊疗活动,平时以出诊为主,主要看内科病,如感冒、发烧等,并对病人进行输液等治疗。现有证据证明何*违法所得为70元。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及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于2015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何*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秀洲卫医罚字[201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中没收药品、器械已执行),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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