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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收到起诉人王**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红联村(以下简称“红联村”)按照被征用土地给付耕地的土地补偿款70000元,安置补助养老保险金。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承包红联村的水田1.7亩,高田0.22亩,长地东地块0.11亩,小狗边地块0.7亩等田地。由于建设乍嘉苏高速公路和拓宽沪杭高速公路征用承包水田1.7亩。根据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起诉人均未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镇政府、红联村给付补偿款、安置补助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1984年、1998年承包红联村的土地,并有土地承包证及承包合同。1998年沪杭高速公路建造、1999年乍嘉苏高速公路建造、2003年沪杭高速拓宽对延线路块的土地进行征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嘉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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