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与吴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秀洲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未取得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龙口里店面棋牌室对面平房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1月13日,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龙口里店面棋牌室对面平房实施诊疗活动,主要看普通感冒等,并对病人进行输液等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吴*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吴*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秀洲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已执行),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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