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801015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白红县、魏**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8日作出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801015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叶**,要求被执行人白红县、魏娟娟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94616元。2014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叶**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黄**、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叶**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文书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事实证据不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801015号征收决定内容。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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