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湖州市人民政府康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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