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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安计生征字(2014)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申请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字(2014)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胡*与杨**同居,后于2014年1月10日在安**朋中心卫生院生育一女孩。生育时胡*已满法定婚龄、杨**未满法定婚龄,生育后六个月内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属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男方属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胡*征收社会抚养费捌仟捌佰零捌元伍**(8808.50元);对被申请人杨**征收社会抚养费贰万陆仟肆佰贰拾伍元伍**(26425.5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叁万伍仟贰佰叁拾肆元整(35234.00元)。决定书送达后,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于2014年5月6日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伍**整(500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6月6日下发了安计生催字(2014)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叁仟元整(3000.00元),余款贰万柒仟贰佰叁拾肆元整(27234.00元)未再缴纳,申请人遂就被申请人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安计生征字(2014)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安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字(2014)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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