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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浔区分局与周*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周**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7月擅自占用双林镇向阳村集体土地600.7平方米(耕地、住宅用地)建造厂房,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0.7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02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湖州周**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州市**浔区分局2015年3月9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由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项由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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